军事、司法制度、钱币以及医生的分类(1/2)
商朝的军事制度
商王是军队的最高首领。无论是他亲自出征还是授权与将领,都必先禀告或受命于祖庙。仪式非常隆重。商王亲征在甲骨文中称“王自征”、“王往征”“王征”。王以下武官有:师、马、亚、射、卫、戍等,商朝武官的各级领导指挥系统。
商朝的军队由三个部分组成:王室军队、诸侯国军队和贵族武装。商军的主力是王室军队。甲骨文称为“王师”诸侯国军队即在师前冠以某侯名。如“雀师”、“犬师”、“吴师”等。族军则是贵族的私家武装。像子族、多子族、三族、五族等。它们也常出征卫戍。这些贵族的私家武装在春秋战国时迅速壮大,成为各诸侯国称霸的主力军。
战车仍是打仗的主力核心。但此时的战车已至300辆。步卒编制称“行”,分左、中、右编制。军队称为师或旅。据甲骨文记载,武丁时出征临时征集的兵员甚至多达一万三千人。原始征兵方式是临时性的击鼓聚众。到武丁时,则将居民按军事建制编制起来,战时只需命将于庙,就可率军出征。到商末,据《殷本纪》记载,商纣发兵17万人抵御周武王。其中有50余国的军队,而商王室的军队从其编制上推断应有6万人。
编入“王师”中的成员,称为“邑人”,即居住在王都及附近的平民。考古人员从安阳殷墟中发现大量中小平民墓葬,其中的男性成员多陪葬有兵器。王室统领的中央军,无论是在数量、素质还是装备上,都优于地方诸侯与方国的国军和族军。
商朝的司法制度
《左传》昭公六年记载:“商有乱政,而作汤刑。”据传商时的刑律达三百条之多,说明商代的法律已比较完备,后世重刑法的荀子都说:“刑名从商”。后世将夏代的《禹刑》、商代的《汤刑》和周代的《九刑》合称为“三辟”。辟即法。三辟即三种法律。
商代的法律具有神判和神罚的特色。成汤伐桀时,声称自己是“致天之罚”。盘庚对反对迁都的人说“故有爽德,自上其罪汝,汝罔能迪”,(你们若有失德行为,我的祖先神在天上就要给你们惩罚,你们就活不长了。)商王要用刑,也得先占卜,经占卜后行刑,表示这是上天的判罚。
商朝流通的货币是贝币和甲币。贝壳和龟甲板是从南海伯虑国、离耳国、雕题国、北朐国、枭阳国、张弘国(今广西、广东、越南、泰国、柬埔寨、印尼、马来西亚等国)通过陆路或海路运往殷都。南海所产的一种中间有开口的贝类和龟板经贝币工加工、打磨、钻、刻、测量尺寸后,把贝币分类:货贝和铜贝。
贝币按大小分类:大贝、壮贝、么贝、小贝、不盈小贝
大贝四寸八分以上,二枚为一朋,直二百一十六。壮贝三寸六分以上,二枚为一朋,直五十。么贝二寸四分以上,二枚为一朋,直三十。小贝寸二分以上,二枚为一朋,直十。不盈寸二分,漏度不得为朋,率枚直钱三。是为贝货五品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
十枚寸二小贝币为一串,二串为一朋。直一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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