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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废待兴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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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丑,隋以晋王杨英为并州总管。

杨坚志在平定江南,因此向高熲请教对策。高熲举荐贺若弼与韩擒虎于杨坚。

三月,戊子,以上开府仪同三司贺若弼为吴州总管,镇广陵;和州刺史河南韩擒虎为庐州总管,镇庐江。

高熲苏威上奏建议统一度量衡,实则因周朝、齐朝官府所铸铅笔先后总共有不下四种,加上民间私自铸造的钱币,名称和品种很多,轻重也不一样。

我与杨坚皆知晓书同文、车同轨的意义,统一度量衡至关重要,因此对高熲苏威的上奏深以为然,于是下令重新铸造五铢钱。所铸钱的背面、正面、钱身、钱孔的边缘都有凸起的轮廓,每一千枚重四斤二两。完全禁止使用前代古钱和民间私铸钱,在各处关口放置新五铢钱样品,凡发现和样品不符合的钱币,即没收入官予以销毁。

从此以后,大隋境内,统一货币,再也不会因为货币问题而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了。

我虽出身权贵,然而我与杨坚皆知晓外戚专权之弊端。由我亲自上奏,我独孤氏所有男子,职位不过将军、刺史。而母家清河崔氏,无一特权,遇事秉公办理,绝不徇私。

巧的是,我的奏折方才呈上去不过三日,娘家的表兄时任大都督崔长仁贪污受贿,证据确凿,依法当斩。

杨坚因为我的缘故,并不打算真正给崔氏颜色看。

然而我与崔长仁并不相熟,再者上次的书信回执,舅父亲笔所言,我可任性而为,他绝不阻拦。

如此,倒是可以以他为戒,帮我立威。

我一封书信送去了崔府,舅父并未阻拦,而是派人给崔长仁送来了断头酒。

于是,我义正言辞在朝堂上争辩

“国家大事,焉可顾私!”

杨坚心知我意,眼里带着笑意,给了崔长仁一个痛快。

六月,癸未,隋诏郊庙冕服必依《礼经》。其朝会之服、旗帜、牺牲皆尚赤,戎服以黄,常服通用杂色。秋,七月,乙卯,隋主始服黄,百僚毕贺。于是百官常服,同于庶人,皆著黄袍;隋主朝服亦如之,唯以十三环带为异。

开皇二年二月,经我与杨坚商议之后,于并州设置河北道行台,以晋王杨英为尚书令;于益州设西南道行台,以蜀王杨秀为尚书令;于洛阳设河南道行台,以秦王杨俊为尚书令、洛州刺史,加右武卫大将军,领兵关东。

然而三子年幼,最大的阿藦也不过十三岁。因此,我与杨坚费尽心力,挑选正直贤能有声望的大臣辅佐他们。任命灵州刺史王韶为并州行台右仆射,鸿胪卿赵郡人李雄为兵部尚书,左武卫将军朔方人李彻总管晋王府军事;又任命兵部尚书元岩为益州总管府长史。

开皇二年六月,一切准备妥当,杨坚下旨,于龙首山一代建造新城,由太子左庶子宇文恺为新城的副监,负责新城事宜。

高熲再次证明了他选人的能力,在宇文恺的主持下,不过九个月的时间便就完成了宫城和皇城的建造。

宇文恺把龙首原以南的六条高坡视为乾之六爻,并以此为核心,作为新城总体规划的地理基础。六坡是新城城的骨架,皇宫、政权机关和寺庙都高高在上,与一般居民区形成鲜明对照。冈原之间的低地,除居民区外,则开渠引水,挖掘湖泊,增大了城市的水域。新城充分利用地形的优势,增大了立体空间,显得更加雄伟壮观。新城的平面布局整齐划一,形制为长方形。全城由宫城、皇城、外郭城三部分组成,完全采用东西对称布局。居民住宅区的大幅度扩大,粗略估计,最多可容纳百万居民居于此。

全城以对准宫城、皇城及外郭城正南门的大街为中轴线。在外郭城范围内,以二十五条纵横交错的大街将全城划分为一百零九坊和东、西两市。这种方格网式的规划,使整个城的平面如同棋盘。坊之四周筑有坊墙,开四门,坊内设十字街,十字街和更小的十字巷将全坊划分为十六区。坊内实行督察制度,管理严格。将新城内所有商业活动限制于东西两市之内,利与管理。

开皇三年,杨坚带着我,以及长安城的所有老少,集体迁居新城,因为杨坚早年曾被封为大兴宫,大兴又有百业兴旺之意,于是便以此为名,称新城为大兴城。

据此,已经沿用了将近八百年的汉长安城,就此归入历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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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朝初立,所为之事不过有三:

整顿超纲,整肃吏治

内修礼法

外御强敌

杨坚登基伊始,便创立五省六部制,改革朝廷官制,分散众臣职权,将大权牢牢在握。

其次,整肃礼法,前朝刑法繁杂苛酷,人称“内外恐怖,人不自安”。因此急需修新法,让百姓得意休养生息。

于是下旨高熲、郑译、杨素等,在法律相对健全的齐国律令基础之上,主修《新律》。

开皇三年,又以又以“律尚严密,故人多陷罪,每年断狱,犹至万数”的原因,特敕命苏威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,修改《新律》,主旨在于“权衡轻重,务求平允,废除酷刑,疏而不失”。

从而完成了大隋之《开皇律》

《开皇律》我未曾细读,但知其共计十二篇,五百条,篇目分别是:

名例律、卫禁律、职制律、户婚律、厩库律、擅兴律、贼盗律、斗讼律、诈伪律、杂律、捕亡律、断狱律。

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;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;职制是官员的设置、选任等方面内容;户婚是关于户籍、赋税、家庭和婚姻的法律;厩库是养护公、私牲畜的规定;擅兴是擅权与兴兵,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;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;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;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;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;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;断狱是审讯、判决、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。

我实在是对法律一窍不通,只是在他们制定律法之时,补充了一些自己的意见。比如户籍制度,婚姻制度,还有就是官员聘用以及科举相关之律条。

虽然改来改去,仍是摆脱不了封建制度下皇权至上的影子,然而相交之前大周的律法,条理清晰,更为合理。想必保护皇帝,更多的倾向于赋予百姓权利,这一点我甚为满意。

他们还在齐律“重罪十条”的基础上,发明了“十恶十条”,分别为:

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,量刑为“大逆、谋反、叛者,父子兄弟皆斩,家口没官”。简而言之,便是灭九族之重罪。

虽说我知晓,这十恶乃是地主阶级镇压百姓和巩固统治的利器。然而从另一方面讲,虽然残酷,但这也是保证社会稳定团结最有利的武器。

如今的社会,达不到人人开化,或许这样的震慑,才更容易达到我们的目的。

开皇元年冬季十月,新律始。诏曰:“夫绞以致毙,斩则殊彤,除恶之体,于斯已极。枭首、身,义无所取,不益惩肃之理,徒表安忍之怀。鞭之为用,残剥肤体,彻骨侵肌,酷均脔切。虽云往古之式,事乖仁者之刑。枭、及鞭,并令去之。贵带砺之书,不当徒罚;广轩冕之荫,旁及诸亲。流役六年,改为五载;刑徒五岁,变从三祀。其余以轻代重,化死为生,条目甚多,备于简策。杂格、严科,并宜除削。”自是法制遂定,后世多遵用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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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外敌,便是北边的突厥,和南边的陈朝。南陈皇帝陈顼病重,太建十三年十二月重病不治,于建康宣福殿去世,终年五十三岁。谥号孝宣皇帝,庙号高宗。陈宣帝陈顼一生壮志酬酬,一直希望能北伐中原,一统天下。然而虽智大不已,但智不及武,已至晚年吕梁之败,最终郁郁而终。

杨坚想来崇敬有为之对手,得知陈顼之死,难免也落寞许久。

陈顼死后,皇太子陈叔宝继位。陈叔宝不像其先辈皇帝一般勤俭,喜好奢靡。因此方才登基,便在临光殿前起临春、结绮、望仙三阁。阁高数十丈,袤延数十间,穷土木之奇,极人工之巧。窗牖墙壁栏槛,都是以沉檀木做的,以金玉珠翠装饰。门口垂着珍珠帘,里面设有宝床宝帐。服玩珍奇,器物瑰丽,皆近古未有。阁下积石为山,引水为池,植以奇树名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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