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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章 遗嘱内容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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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律师坐下,在日晞面前打开了这封遗嘱,不紧不慢地念道:“

立遗嘱人:

白千永,男,68岁,上海人,现居住地:上海市静安区思华路5号,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****

陆含之,女,65岁,上海人,现居住地:上海市静安区思华路5号,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****

为了防止身故后的财产纠纷及其他争议,我夫妇二人在头脑清醒,思维清晰,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,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,《物权法》有关规定,特立遗嘱内容如下:

1夫妇二人生前共有名下的唯一房产––思华公馆,占地面积约300平,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思华路5号,产权证号:沪房地*字(****)第******号,将全部由独生女儿白日晞继承,身份证号:*****************,白日晞对于该房产具有百分之百的拥有权及永久居住权,任何人不得干预。

2夫妇二人名下股票基金现金等流动资产约200余万将暂由章孝平律师事务所代为管理,待全部转换成现金后即捐献给国家**医疗机构用于医学研究,此事由章孝平律师全权负责,任何人不得有异议。

3本遗嘱委托章孝平律师事务所(住所:上海南京路369号三楼)执行,其权限是:主持有关人员会议,宣读遗嘱,说明本遗嘱极其公证效力,监督本遗嘱的执行。

4本遗嘱为最终遗嘱,若身故后发现其他遗嘱,一律视为无效。

5本遗嘱一式三份,一份由立遗嘱人收执,一份由律师楼保存,一份由***公证处保存。

章律师一气呵成地将遗嘱念完了,他抬了抬金丝眼镜,用试探的口气问道:“白小姐对于这份遗嘱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吧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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